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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6-04-01 10:44
遺產酌給同居人、遠親都適用
記者呂雪彗、唐筱恬/綜合報導
依民法規定,應繼分是指按照繼承人的人數計算,每個人可以獲得遺產的比例,譬如有三個第一順位的繼承人,那麼,每個人的應繼份就是三分之一。由於父母遺囑可能獨厚某位子女,其他人一毛錢都分不到,形同被剝奪繼承權。在這種情形下,民法有特留分的設計,對遺產繼承人有最低保障,目前民法規定,除兄弟姊妹及祖父母這一順位繼承人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三分之一外,其餘特留分是應繼分的一半。
「遺產酌給」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其「生前繼續扶養之人」如同居人、遠親等,可以向繼承人、遺產管理人請求酌給遺產。在法律實務上,常有第三者以此條文要求繼承。遺產酌給制度設計主要是基於「死後扶養」概念,死者生前所扶養的親屬,死後以其遺產繼續扶養。為避免被繼承人死亡後,「生前繼續扶養之人」突然頓失依靠,因此有請求遺產酌給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