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客 發達集團法務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3-06-09 17:38

電子投票 視為股東親自出席

小股東大權益/電子投票 視為股東親自出席
【聯合晚報╱本報訊】 2013.06.09 02:48 pm
上班族王先生,收入相當穩定,也小有積蓄,考量銀行存款利率過低,所以陸續將手中閒置資金投入股市,希望能賺取穩定的股利收入。由於現在上市、櫃公司召開股東會還是有集中的情況,王先生手上持股有多家公司股東會撞期在同一天舉行,有些開會地點過於偏僻,致使無法出席股東會,聽股友建議可以用電子投票的方式參與投票,王先生想知道電子投資行使方式及規定。
投資人保護中心表示,現行股東出席公司股東會得親自出席或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表決權,所謂「電子投票」依公司法規定,就是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且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所以電子投票不受股東會召開時間與地域的限制,股東可同時參與多家公司股東會行使股東權。
依據公司法第177條之1規定,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100億元以上且股東人數達1萬人以上之上市上櫃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並將行使方法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所以,王先生可由股東會召集通知的內容,瞭解公司是否提供電子方式做為股東行使表決權的管道,如有提供電子投票方式,可由開會通知得知行使電子投票的平台網址。
遇有公司採行電子投票方式辦理股東會議決事項時,股東如欲利用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與撤銷,須注意依公司法第177條之2 規定,均應於股東會開會2日前完成。另外王先生應注意利用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與個人親自前往出席股東會仍有不同,利用電子投票的股東僅可就股東會原本議案表達同意與否,而對於該次股東會原議案所衍生的其他修正案,以及臨時動議如:減資、提高股利、增減公司轉投資金額成數等議案,依公司法規定一律視為棄權,無法另外為贊成或反對的意思表示。其次,若股東以委託書交付他人出席股東會,卻仍參與電子投票,股東會議案的表決則以委託書為準。
此外,公司辦理電子投票事務必須委外辦理,該委外機構除了不可以擔任委託書徵求人之外,也不可以擔任同一家公司的股務代理,以維持公正性及獨立性。投保中心提醒,王先生因持有多家上、櫃公司股票,平時即應留意各該投資公司財務、業務資訊,並適時檢視手中持股。現正值股東會召開旺季,王先生可親自出席股東會就各項議案進行表決並表達意見,如無法親自參與,除委託他人代理出席外,同時也可多加利用電子投票,就相關議案表達意見,落實股東行動主義,不要讓自身的權益睡著了。
●投資人保護中心成立於民國92年1月,係依投資人保護法設立的財團法人,主要業務為投資人對證券期貨事業之申訴或調處,並對不法事件發生時研議受理團體訴訟為投資人爭取權益,投資人可電02-27128899或書面方式洽詢。網址:www.sfipc.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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