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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6-09-20 17:10

違反選罷法 中選會開罰黃國昌及時代力量各100萬

違反選罷法 中選會開罰黃國昌及時代力量各100萬
2016-09-20 17:08:32 聯合報 記者許依晨╱即時報導
中央選舉委員會今天召開委員會議,中選會表示,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選前舉辦造勢活動時,時間逾晚上10時仍從事公開競選活動,違反公職選罷法第56條第1款規定,經制止不聽,且先後有二違規行為;此外,因黃國昌以時代力量政黨負責人身分申請集會遊行,為政黨舉辦的競選活動,因此依同法第110條第5項、第6項規定,分處時代力量及其代表人黃國昌各1百萬元罰鍰。
中選會今天舉行委員會議,針對第14任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遭民眾檢舉有關候選人從事造勢活動逾時、散布評論民調事件以及候選人印發未簽名宣傳品,涉嫌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規定之案件進行審議。
中選會說,對於黃國昌一案,依據公職選罷法第56條第1款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競選活動期間之每日上午7時前或下午10時後,從事公開競選或助選活動。違者依同法第110條第5項規定,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56條之規定,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違反第56條規定者,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
另外,王浩宇於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於個人臉書散布評論民調,已違反公職選罷法第53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110條第5項規定,處王員新臺幣50萬元罰鍰。
民進黨立委邱議瑩在競選活動期間發送未簽名宣傳品,違反公職選罷法第52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鍰。
中選會表示,將據以開具違反總統選罷法、公職選罷法案件處分書,並依規定通知限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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