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z88 發達集團副總裁
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7-11-21 09:31

匯兌損益實現 才能列報

匯兌損益實現 才能列報
2017-11-21 01:30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日圓處於相對低點,國內日系進口廠商產生不少匯兌收益,財政部官員昨(20)日表示,進口商列報兌換損益,已實現者才可以列報損益,如因匯率調整而產生的帳面差額,不得列計損益。
官員提醒,列報的兌換盈虧,應保存明細計算表供國稅局核對,避免發生爭議。

經濟日報提供
近期日圓彈升,但仍處於相對低點,國內日系進口廠商在日圓貶值之下受惠不少,除了進口成本持續降低之外,也因新台幣對日圓接連升值,產生了不少兌換盈益。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兌換損益已實現者才能列報,因此,營利事業向國外進、銷貨,應在商品所有權移轉日,以雙方成交的外幣金額,先依當日匯率換算為新台幣入帳。
後來如因收、付帳款時匯率變動,以致實際結匯金額與原入帳金額發生差額,即為已實現兌換損益。否則,如果只是因匯率調整而產生的帳面差額,因屬未實現兌換損益,在稅務申報時就不能列報為當年度損益。
官員舉例,甲公司在今年11月5日進口商品交易總金額為1,000萬日圓,當日日圓匯率為0.2661,進貨入帳金額為新台幣266.1萬元。之後甲公司在11月30日先行支付貨款800萬日圓,結匯匯率為0.2537,即實際產生兌換盈益9萬9,200元〔800萬日圓×(0.2661-0.2537)〕。
至於另外尚欠貨款200萬日圓,如在12月31日仍未支付,以當日日圓匯率0.2584計算,會有兌換盈益1萬5,400元〔200萬元日圓×(0.2661-0.2584)〕,但因這筆盈益是匯率調整產生的帳面差額,尚未實現,在稅務申報時免列為年度收益課稅。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有關兌換盈虧的計算方式可以採用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處理,並以已實現者才可列報,而列報的兌換盈虧,應保存明細計算表供國稅局核對,避免發生爭議。

評論 請先 登錄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