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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就不是我「違規」,但「過失致死」的責任卻要我來承擔!? 作者:鴻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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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20-02-07 10:16
明明就不是我「違規」,但「過失致死」的責任卻要我來承擔!? 作者:鴻毅
isCar! 大華參加完大學同學婚禮之後,在回家的路上,行經某段路燈昏暗的道路時,由於對向車道的騎士過彎時車速過快且越過雙黃線,逆向向大華的車道衝了過來,雖然大華並沒有違規情形,但大華還是反應不及撞上該名騎士。事情發生後,大華馬上下車查看騎士的傷勢,並且通知警察、請救護車送該名騎士前往醫院,但該騎士還是不幸死亡,其家屬認為大華疏於注意前方車況,因而向法院提起過失致死的告訴。
Q:面對家屬的提告,大華該如何主張權益?
A:一般車禍的案件,在刑法上常會與過失傷害、過失致死相關,因此多半會著重在被告方是否有過失註一,或是被告的行為與被害人受傷或死亡的結果有沒有因果關係。大華本身若無任何的違規行為即可主張所謂的「信賴原則」,免除過失註二。可以請警察調閱附近道路的錄影影像,亦可提供車上所裝之行車記錄器證明騎士逆向而來時,由於騎士速度過快,大華並無法預見也無充足的時間可採取適當的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危險,且依法律、日常生活經驗等,大華在駕駛時也小心謹慎注意車前狀況。而在實務上,法院多半將案件交由鑑定來判斷事故發生之原因,以釐清是否有過失、是否有因果關係。
註一:
刑法第14條: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註二:
最高法院著有84年臺上字第5360號判例: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之規定,業已遵守,並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以防止危險發生,始可信賴他人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同等注意義務。若因此而發生交通事故,方得以信賴原則為由免除過失責任。
本文僅提供一般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具體案件所為之法律評估。本文不能取代律師之專業意見,讀者在具體個案中採取任何法律措施前,仍應取得律師等專業人員之協助為妥。
=法律事務所=
1. 駕駛任何交通工具時,保持清醒與注意力,時時注意周邊車輛相對位置與號誌燈號。
2. 駕車時眼光放遠,適度注意路邊停放車輛或遮蔽物後狀況,避免車輛或人員衝出。
3. 行經路口時,適度減速,確認安全後再通過。
4. 安裝行車紀錄器,隨時記錄行車狀況。
5. 若不幸發生碰撞,先確保自身安全,並於車輛後方適當距離放置三角警示牌。
6. 在環境安全許可下,確認傷者狀況,並通知救護單位。
7. 保持現場狀況完整,適當蒐證以利自保,並通知警察單位處理。
8. 勿擅自離開,須等候警察單位完成後續處理手續。切勿認為並非自己的責任而先行離去,否則恐會背負肇事逃逸的罪名。
9. 申請肇事責任鑑定。
10. 保全相關證物,以利日後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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