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新聞網
記者邱瑞杰/基隆即時報導
2020年7月21日 下午2:34
黃姓男子把轎車停在八堵火車站外機車格,收到紅單被罰600元。黃以看不清楚標線、還有其他車停放及未危害用路人,訴請撤銷處分。法官勘驗黃的行車記錄器畫面,認為雖天暗又下雨,仍能辨識標線,違規屬屬,縱有其他車輛停放不能能據以免責,駁回告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黃男的轎車去年9月26日上午10點多,停放在基隆市八堵路八堵火車站對面路邊機車停車格內,警方到場拍照採證後舉發「停車車種不依規定」違規。監理單位認黃違規屬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600元。
黃男不服並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當天清晨5點多趕著上班搭火車,又因天色黑暗,下起傾盆大雨,無法看清楚地面標線。記得該路段先前均可停放汽車,不知已改為機車格,一時未注意才停車。
黃男還說,他停車時,前方也有其他汽車停放相同路段,不知警員取締行為是否有行政疏失。況且他在該處停車,並不會造成交通危險或危害用路人,聲明撤銷原處分。
台北市區監理所答辯,黃男違規行為經調閱採證照片,顯示停放在劃設機車停車區內,員警依法舉發並無違誤,聲明駁回告訴。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勘驗黃男行車記錄器錄影畫面,去年9月26日清晨5點10分天色黑暗有雨,黃駕車沿八堵路往南向行駛,經過八堵火車站後在路口斑馬線前迴轉到對向車道,再沿外側車道行駛,依序經過人行地下道出入口、一盞路燈、電線桿及設置風雨走廊人行道。
畫面顯示人行道與車道線間繪有整排機車停車格,部分車格內已停放機車。風雨走廊及機車停車格線沿途向前延伸。黃男後來駕車由外側車道偏右駛出車道線,開到機車停車格線範圍內準備停車,多次前後移才停妥,未再移動。
法官指出,警方舉發違規照片顯示路面有數個白色實線相連機車停車格,黃車確實橫跨數個機車停車格停放,車內沒人, 可知黃把轎車停在機車停車格範圍屬實。停車當時視線仍可辨識為機車格,劃設並無不當,黃縱非故意違規,也有過失而不得免責。
黃男主張前方有汽車停放相同位置,法官基於不法者不得主張平等權原則未採信。黃又主張停車行為不會造成交通危險或危害用路人,法官說,黃男佔用機車停車空間,已破壞道路交通管理、交通秩序,即應負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規定的行政責任,判決駁回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