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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5-10-20 06:54
保單變更要保人 恐惹稅上身
2015年10月20日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不少父母會替子女購買保險,常以自己為要保人,等到保單繳費期滿前,再變更要保人與受益人為子女,南區國稅局昨(19)日提醒,若保單價值加上年度贈與逾220萬元時,要注意是否須申報贈與稅。
父母以本人名義為要保人購買保險,日後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時,除非能證明過去所繳付的保費,實際上均由子女支付,並向國稅局提出相關文件證明,否則這類變更要保人、受益人做法,不但不能達節稅目的,反而還會惹「稅」上身。
南區國稅局副局長樓美鐘表示,父母為子女進行理財規畫時,要特別注意稅負問題,保單變更要保人為子女,導致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時,除了要注意是否須申報贈與稅之外,還必須注意是否要計入當年度之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所得稅。
國稅局官員提醒,民眾購買保險,由於保單價值仍屬財產一部分,若是變更要保人及受益人,等於將原本個人應得的保險利益,變更為他人所有,在性質上是將財產無償移轉,國稅局將認定為贈與行為。
舉例來說,父親甲君購買六年期之短期人壽保險,原以自己為要保人與受益人,在保單繳費期滿前因故變更要保人為其子乙君,此時之保單價值為700萬元,已超過贈與免稅額220萬元,因此甲君應申報贈與稅。
另外,因該保單的受益人與要保人已非屬同一人,受益人甲君滿期領回之生存保險給付,還要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其當年度之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所得稅。(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