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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益投信基金經理人黃常恩遭金管會查出涉利用人頭林彥合等3帳戶,買進華泰(2329)等3檔股票,再透過決策基金權限,利用投資人款項拉抬3檔股價套利近1500萬元,害基金虧損2200多萬元。台北地檢署今指揮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兵分8路搜索並約談黃常恩、林彥合等2人,另傳喚5名證人,全案朝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方向偵辦。
黃常恩擁有台大財務金融所碩士學位,經歷為群益投信投研部基金經理、群益投信資產管理部私募基金經理、群益投信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根據金管會移送資料,指去年9月至11月間,黃常恩利用林彥合等3人名下證券帳戶,以10.25元左右價格,分批買進華泰等3檔股票各300張,合計900張。
一開始,黃先透過由他決策進場的「創新科技基金」下單他所買入的3檔股票,趁機拉抬股價,再讓已買入3檔股票的「創新科技基金」賣出持股,兩個交易日即賣出近5000張,短期內他個人獲利近1500萬元,卻害基金虧損1600萬多元。加計其他2檔股票,該基金共損失2200多萬元。
檢察官王如玉今指揮指揮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兵分8路搜索並約談黃常恩、林彥合等2人,另傳喚5名證人到案,預計晚間移送複訊,不排除祭出強制處分。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5條之1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委託投資資產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委託投資資產或其他利益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金額達1億元以上者,可處7年以上徒刑,得併科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