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y888 發達集團副總裁
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20-09-22 08:00

蘇震清收2580萬收押禁見 法院:所述顯有避重就輕之嫌

民進黨籍立委蘇震清被控收賄2580萬元,協助太流董事長李恆隆爭奪SOGO經營權,蘇的助理余學洋也收賄124萬元;台北地檢署昨依貪汙罪起訴,台北地院認為蘇所述顯有避重就輕之嫌,且與余有上下隸屬關係,今認為有必要羈押禁見蘇,但考量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將詢問立法院許可,若不同意再另予處分。

蘇震清為現任立法委員,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仍有待立法院許可後始得為後續強制處分作為,因此合議庭諭知蘇先還押候審室,本案候核辦。此外,合議庭裁定余學洋羈押禁見。

裁定指出,蘇震清經法官訊問後,雖坦承有起訴書所載與李恆隆間的支票金流及收取現金的事實,惟矢口否認有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3款犯行,辯稱與被告間借貸,但有卷內相關人證及非供述證據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

且蘇供述,顯與卷內共犯及人證顯示蘇所涉情節,互核不一致,蘇所述顯有矛盾及避重就輕之嫌。蘇身為立委,與余有上下隸屬關係,又比對李恆隆及李秀峰證述及監聽譯文或存摺存提款憑條也有所有出入,有待對質詰問、釐清,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蘇所涉所之罪是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基於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乃基本人性,蘇身為立法委員,有相當能力及資力,有畏重罪訴追而逃亡高度可能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原因。

北院審酌蘇所涉情節、公共利益及被告人身自由限制,依比例原則審酌後,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訴訟程序,且無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情事,有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2 、3款規定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裁定指出,余學洋經法官訊問後,雖坦承有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與李恆隆收取支票及現金的事實,惟矢口否認有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3款犯行,辯稱與2016年間李請求幫他買點澳洲東西,所以才拿6張10萬元支票,其餘2012年到2013年的230萬元部分都不知情。

他確實有拿李恆隆幾筆補助費,沒有不定期收到5到10萬元,但查有卷內相關人證及非供述證據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余的供述,顯與卷內共犯及人證顯示被告所涉情節,互核不一致之處,余所述顯有矛盾及避重就輕之嫌。

余身為立委辦公室主任,且為蘇震清下屬關係,又比對李恆隆及蘇震清間監聽譯文或其等證述或供述也有前後不一出入,有待對質詰問、釐清,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余所涉所與蘇震清共犯職務上行為收受賄絡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基於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乃基本人性,有畏重罪訴追而逃亡高度可能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原因。

北院審酌余所涉情節、公共利益及被告人身自由限制,依比例原則審酌後,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訴訟程序,而有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 款規定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評論 請先 登錄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