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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望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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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6-08-28 07:49
死亡前2年變更保單要保人 這種情況要併計遺產課稅
死亡前2年變更保單要保人 這種情況要併計遺產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誤以為透過變更保單的「要保人」,可達到資產傳承目的,卻忽略其中涉及贈與稅與遺產稅申報義務,因而遭到國稅局補稅處罰。高雄國稅局說明,父母將保單的要保人變更為子女,屬於贈與行為,若超過贈與免稅額,應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若是死亡前2年內變更保單要保人為特定親屬,則應併計遺產課稅。
財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遺贈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贈與是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的行為;由於保單屬於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而「要保人」對保險契約享有隨時終止契約取得解約金、辦理保單借款等權利,因此,當父母將個人保單的要保人變更為子女時,等同將保單的財產價值無償移轉予子女,屬於贈與行為,如當年度贈與總額已超過免稅額,應以贈與日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於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此外,根據「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予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的配偶,均應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舉例說明,一位媽媽於2023年以自己為要保人買了1張外幣終身壽險保單,2024年把要保人變更為兒子,贈與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為200萬元,因當年度贈與總額未超過免稅額244萬元,不用繳納贈與稅,所以沒有向國稅局辦理申報;但媽媽不幸在變更要保人後2年內過世,這筆保單在媽媽過世當天的保單價值,必須申報為遺產,因為繼承人未依法申報,最後被國稅局查獲補稅處罰。
國稅局呼籲,民眾辦理保單要保人變更前,務必先向保險公司查詢保單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並於贈與行為發生日後30日內完成贈與稅申報;若贈與人於變更要保人後2年內死亡,繼承人應注意將保單併入遺產申報,以免因漏報而遭受處罰。民眾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