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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9-04-03 07:52
券商處理違約交割 條件放寬
券商處理違約交割 條件放寬
證交所放寬證券商處理客戶違約交割,若代理委託買賣的券商,其委託賣出的股票為「全額交割」或「處置股票」,不受須先收足全額或部分股票的限制。
證交所現行規定,交易方法變更為「全額交割」,或依監視制度規定應預收款券的股票,證券商在受託買賣時,應先預收足額或一定成數的款券,並在委託書上加註,才能辦理買賣申報。
證交所表示,考量證券商的違約專戶係申報委託人違約後的代辦交割,該違約專戶屬事後依規反向沖銷,較無風險之虞。因此,修訂相關辦法,將證券商以違約專戶賣出「全額交割」及受處置的股票,不受須先收足全額或部分款券限制。
台股近期大漲,為避險造成市場「過度異常」表象,證交所也已修訂相關監視制度標準,放寬上市股票列為注意交易資訊之一的券商委託買賣集中度標準。
證交所修訂列為注意交易資訊的券商買賣集中度標準,由現行的券商當日受託買賣股票占該股總成交量20%,放寬為25%,券商總公司及分公司由合計不得超過30%,放寬為35%。
【2009/04/0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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