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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品味生活
發佈於 2009-04-17 11:53
禮券不得設使用期限 違者重罰
禮券不得設使用期限違者重罰
自由 2009/04/17
未來百貨公司等行業發行的禮券,若以記載「使用期限」而禁止民眾使用所謂逾期的禮券,將會受罰!
行政院院會昨通過消保法修正草案,對企業經營者違反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可處二萬元至二十萬元的罰鍰,屆期未改正者,還可連續處罰。
目前政府公告施行的預售屋買賣、線上遊戲、健身中心等行業定型化契約範本共有七十二種,以及二十九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諸如國內外旅遊、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殯葬服務、移民服務、郵購食品買賣及零售業(百貨公司)等商品禮券等,對消費者權益影響甚鉅。
消保會指出,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卻違反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的情況比例偏高,但目前缺乏行政罰則配套,才修法增訂罰則。
舉例來說,百貨公司、KTV、瘦身美容業或旅館發行的禮券,以往業者若禁止消費者使用「逾期」禮券,本來無法可罰,但修正草案已增訂罰則,主管機關可祭出罰款手段,以確保消費者權益。
另外,預售屋買賣若在契約上記載預售屋廣告僅供參考、契約要求回收等事項;郵購食品買賣(如年菜)若約定廣告圖片僅供參考或業者得片面變更標的物之分量、重量,消費者不得異議等條款,均屬違反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的情事,可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包括新光三越、太平洋SOGO百貨、遠東百貨、美麗華百樂園、環球購物中心等百貨業者發售的禮券原本就沒有設定使用期限,百貨業者指出,除非百貨公司關門停業,禮券才會失去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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