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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達公告
龍臨
發達集團財務長
來源:
品味生活
發佈於 2009-10-08 02:17
◆緊急通知六◆六月份起 強烈取締
六月份起 強烈取締(網路轉貼)
大家 牢記這些法律常識,有備無患。盜版的,還是少帶一點。
如果您有開車 , 就請您看一看吧 !!
總之就是說 ..... 遇到臨檢
咬住自己是從夜市買盜版 CD 就對了啦
不要說是朋友的,借的,也不要說自己燒的 CD
下面的一封信 , 請大家告訴大家 !
在下一位朋友最近被臨檢 ... 警察除了照例檢測酒精濃度以外,已開始會「請車輛駕駛配合打開音響換片箱」或「隨身攜帶的 CD 」!
經在下友人詢問結果 : 主要 用意在檢查是否有「盜版光碟」與「盜版 CD 」!
舉凡音樂、軟體、作業系統等只要不是原版都將被告發!
景氣低靡、時機壞壞,上路還是小心為妙 ...
一位修過法律課程的同事陳述的;
告訴大家幾個觀念
1. 警察如果沒有搜索票 , 根據憲法第八條規定不能檢查你的行李箱
------ 這點還是對的!
2. 如果你買盜版CD是那 種夜市買的光碟上還印有專輯名稱的那你慘了,鐵死無疑,依著作權法 93 條規定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
------ 錯!! 你會活得好好的! 著作權法及我國其他法律根本沒有處罰盜版的「購買」人 ,
當警方問妳光碟從哪來的?
首先:你可以說:你管我!(警方無權詢問這個問題)
如果他說他有合理犯罪的懷疑時
你 一定要說:在夜市買的 !
第一:自己沒有任何刑事責任,頂多東西被當違禁品沒收(其實能否沒收還有問題!)
第二:夜市是流動的,你也不用舉證確定的購買來源。但是,要注意,當有人問你買這塊光碟幹嘛用的?
1.一定要回答是要「在家裡」「供自己使用」的 。
2. 千萬別說是要賣或要租給別人的 (違反著作權法第 91 條第 2 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
3. 千萬別 說是要借給別人的 (違反第 93 條第 3 款、 第 87 條第 2 款散布或意圖散布非法重製物罪,處 2 年以 下徒刑)
4. 也別說是公司或營業要用的 ( 違反第 93 條第 3 款、 第 87 條第 5 款明知為非法電腦重製物而作為直接營利使用罪,處 2 年以下徒刑)
5. 更不能說是要在社團或學校等公開場合 ? ( 違反第 92 款非法公開播送、上映、演出、展示罪,處 3 年以下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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