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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 發達公司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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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3-06-27 12:02
*權力
本帖最後由 尊 於 13-11-05 08:02 編輯
權力目錄
1 詞源
2 權力與政治學
3 行使權力的主體
4 權力的表現形式
5 權力與國際關係
5.1 權力作為目標
5.2 權力作為影響力
5.3 權力作為能力或資源
5.4 軟硬國力
5.5 綜合國力
5.6 權力平衡
6 參見
7 參考文獻
權力
是一種廣泛存在的社會現象,是政治學、國際關係與國際政治學的核心概念。在政治學與國際關係研究中,對「權力」的可能有四種甚至以上的定義:
「權力」作為個人或國家的追求目標(power as a goal)。
「權力」作為影響力(influences)的度量(measurement)尺度,即資源的內容與多寡。
「權力」作為政治鬥爭的結果(results)。
「權力」作為一種宰制(domination)與被宰制關係的表述。
權力:在反對情況下仍能實現自己意志的能力(米爾斯)。
關於上述四種定義,由於個別研究者研究領域各有側重,因此不同的文獻和學人,可能使用不同的定義。例如社會學、文化批判、論述研究(discourse studies)等領域可能側重「宰制關係」。政治哲學側重個人、團體、國家等單位追逐的目標的探討。國際政治學則側重國際行為者影響力的度量。
由於權力天生的強制性和不平等性,人們常常將權力與惡相提並論。但是權力也是人類社會維持運作的必然手段。當權力作為力量的正當性失去後,往往會蛻變成赤裸裸的暴力。
詞源
中文的「權力」一詞來自對英語power的翻譯。power來自拉丁語potestsa或potentia,引申自拉丁語動詞potere,意為可以做某件事,權力則指通過意志的運用以達到某種目的的能力。
漢語里的「權」是公平,平衡的意思,並沒有英文power中能力的含義。英文power翻譯成「權力」是後人的附會。
權力與政治學
權力作為人類社會的普遍現象,在東西方古代哲學文獻即被廣泛探討。在柏拉圖、亞里士多德、馬基維利、霍布斯、孔子、韓非等人的言論或著作中,都曾直接或間接討論到權力的要素、正當性或非正當性權力的評價、權力的取得與喪失等倫理與現實問題。例如柏拉圖與亞里士多德認為,哲學性的知識或公民制訂的法律,都可為政治權力的來源,而由一人、少數寡頭或多數人所掌握。孔子在論語曾提出「足食、足兵、民信」三項統治者的權力資源,即經濟條件、軍事實力、和政治正當性。韓非則以「勢」的概念定義權力資源,區分了物質性資源(「天造之勢」,如國土資源等)與非物質性資源(「人設之勢」,如政體、法令、統治策略的優劣)等。
現代政治學的興起與對權力的分析密不可分。美國政治學家拉斯威爾(H. Lasswell)在1950年代提出,分析權力即研究「誰、贏得何物、何時、如何贏得?」(Who get what, when and how)的主題。美國國際政治學家摩根索(Hans Morgenthau)也在1950年代提出「作為利益的權力」觀念,區分了包括人口、地理、經濟、戰略等權力資源,並斷言國際政治的本質即對此等資源的無止境的追逐。此等見解大致奠定了現代政治學研究權力的主要方向。
另外,在社會學、人類學、心理學以及社會科學中的跨科際流派,如結構主義、精神分析、女性主義等學說中,權力關係被進一步追溯到人類意識的形成以及語言符號衍生的宰制關係。如原始父權宰制與反抗發展出了現代公/私領域二分和宰制/反抗關係;人類文明、社會固有的對個人本能(id, ego)的壓制及其引發的不滿現象;又如話語論述中,被政治、經濟力量強制灌輸、支持的觀念,所形成的文化霸權的宰制(有時稱為軟權力)等等。上述研究皆從不同的角度拓展了權力研究的視野。
政治學上對權力的界定,注重於權力雙方所具有的不平等性而帶來的控制性與強制性。個體對權力的遵從不是來自於恐懼,而是權利的合法性所帶來的反抗權力可能導致的懲罰。但是國家對權力的行使只依賴暴力的話,則會形成暴政,無法使權力穩固,社會穩定。
行使權力的主體
關於擁有權力的主體,歷來存在甚多爭論。一般性的看法是,行使權力的主體(或載體、單位,bearer, unit)可以是個人或團體。團體性的權力單位最大的是「國家」(state),合理化其權力行使的理由是主權理論。然而從個人到國家中間,仍存在大小不同的權力單位,包括若干具有跨國力量的組織與團體:
官方性的國際組織(如聯合國、北約、東盟、歐盟、大英國協、獨立國協、石油輸出國家組織和已經解體的華沙公約等)
跨國企業(如IBM、微軟、波音、英國石油公司、AT&T美國電話電報公司、艾克森美孚石油公司、美國通用電力公司(奇異)、洛克希德馬丁等)
國際非政府組織(NGOs,如國際特赦組織、無國界記者、PES歐洲社會主義政黨組織、綠色和平等)
國際恐怖主義網路
大型國際媒體(如時代華納集團、CNN、紐約時報、英國廣播公司等)
主流宗教團體(如天主教廷、美國福音教派、全美猶太人協會)
大型國際金融機構、基金(如摩根大通、匯豐)。
階級、政黨、利益團體、工會。
在國際政治中,很多時候國際組織與跨國企業的資源和影響力,遠較多數中小型國家為大。例如亞洲金融風暴中,熱錢背後的跨國性對沖基金的力量就比許多東盟國家的中央銀行為大。而蓋達組織的武裝力量和政治影響力,也遠超過某些中小型的中東國家。即使大國也必須畏懼三分。
然而從方法論與本體論的角度來看,也有論者認為,權力最終的載體仍是個人(individuals),「團體」(grouping)僅是個人行使權力的憑藉和工具,本身並無自有的權力。過於強調「團體」容易導致崇拜集體的迷思,其論證矮化「人」的地位卻突出集體的地位。但反對者以為,「團體」的運作規律已非團體中的個別人所能主導,所以「團體」有其自身的自主與能動性(dynamics)。這兩種爭議間並不存在最終結論。
另有論者認為,權力的控制主體,雖然外界表現為人或組織的決定,對人性的溯源卻最終體現在由人的想法,思考,慾望,判斷。因此,權力的實施過程最終表現為討論,決策,執行,服從等各個逐漸影響放大的過程,這個過程表述為權力,在某種意義上,等同於能量,也可以按照物理學的原理對權力作為力的屬性進行分析,最終的權力是由人的自身的一種理想與現實的理性判斷中和最後所導致的一種經過強化為所有主體意識的一種強制力,然而在最終的源泉來自實際決策者的種種主觀意識所決定。
肯尼斯·加爾布雷斯更指出,權力的基礎包括了人格、財產和組織。權力的基礎有賴於強大的人格,權力的分配受制於財產,權力的掌握和運用則依賴於階級、階層、政黨、社團等組織。而埃濟翁尼則認為權力的基礎是武力手段、物質獎勵和合法性象徵(例如聲望或愛戴)。丹尼斯·朗把權力基礎分為財富、聲望、專長等個人資源,以及集體資源。未來學家托夫勒還提出了「權力轉移」理論,認為權力已經從傳統的暴力、財產轉移到了知識上。
權力的表現形式
作為一種社會關係,權力的表現形式有多種。
根據權力運用領域的不同,可以分為:
政治權力:帶有公共權威性質的關係
經濟權力:基於社會經濟關係而產生的權力,具有強大的滲透性,對政治權力產生直接影響
社會權力:基於社會角色中的群體認同而產生的權力關係,例如組織中的上下級關係,家庭中的家長權力
文化權力:在文化共同體中,對文化象徵物和文化解釋權擁有壟斷地位的人所天然擁有的權力
加爾布雷斯根據權力屬性不同,分為:
應得權力:強制或選擇個人和團體愛好的能力來使他人服從的權力
報償權力:給予個體某種利益使之服從
制約權力:通過改變信仰實施權力,服從者並沒有感覺到服從的事實
根據權力形式不同,可以分為:
強制性權力:權力關係雙方當存在利益衝突,需要以武力威脅
誘導性權力:以獎勵等積極誘導來使對方服從
權力與國際關係
權力作為目標
對古典現實主義者如馬基維利、摩根索等而言,權力同時是個人與團體(主要是國家)追求的目標以及手段。此一定義下,目的與手段合而為一。至於權力這一目標又服務於何種目的,古典現實主義者們傾向認為人性的本質之一就是無止境地追求權力極大。
固然權力類似經濟學中的貨幣,可以用來換取政治領域的其他資源,但權力「自身」就是慾望的目標之一,甚至就是主要目標。對於某些人或團體而言,支配、宰制關係就是滿足其需求的憑藉,不需要用權力兌換其他資源,如財富等等。此一論點也可以在某些心理學、社會學、哲學(存在主義)流派中找到根據。歷史上某些人或團體似乎能夠甘於經濟清貧,卻不斷擴張宰制其他團體、個人的力量,其理由或許是推廣意識型態或宗教,但對某些現實主義者而言,最終的理由就是權力本身。
權力作為影響力
對於部分現代政治科學研究者而言,將權力定義為個人或團體追求的目標似乎過於抽象、玄奧,無法證實。因此將權力視為是爭奪其他資源的「影響力」似乎較為恰當。此種影響力可以是物質性、有形的影響途徑,如經濟合作與制裁、軍事威脅和同盟,也可以是無形的資源,如理念價值的傳播。
但此種觀點也受到批評。論者認為,「影響力」(influences)這一概念與權力運作的「後果」(outcomes)牽扯不清,容易使人得出「勝利者即影響力大者,即權力大者」的邏輯性謬誤(tautology)。例如1812年軍事與經濟處於劣勢的俄國擊敗拿破崙法國,能否因此結論稱,俄國影響力本就優於法國,便大有疑問。如此一來,便削弱了權力概念的科學性和解釋力。
權力作為能力或資源
國際政治學(或國際關係理論)的結構現實主義學派為解決上述爭議,提出將權力界定為「能力」(capabilities)的方案。此「能力」其實即是摩根索等人曾提出的「權力資源」(resources)。此種定義嚴謹化的優點是使「能力」可以較精確地度量。例如對各國的軍事力量、經濟實力等做出比較,並用數理模型演繹、模擬其對抗的可能結果。
不過此派學者也同意,「能力」與「資源」並不能百分之百決定兩個以上的單位較量的勝敗得失,因為「政治」中總有各種偶發、不確定的因素。例如天候、瘟疫、誤判等等。因此度量力量對比只能限縮國家間爭鬥結果的可能範圍,而不是對特定結局作保證。
批判結構現實主義的意見認為,將「權力」窄化為「能力」與「資源」雖有便於計量的優點,卻過度壓縮權力承載者--「人」的能動性,對人類社會發展的因果關係過度簡化為物質力量間的制約關係,而有淪為物質決定論的危險。
上述批評意見與中國老子、毛澤東等人的觀點有近似之處。老子曾提出「以柔克剛」的現象,毛澤東則曾論證「弱國擊敗強國」,強權資源豐富卻是「紙老虎」的觀點。這類觀點非常重視權力執行者的戰略,而不偏執於有形的資源。當代中國的超限戰概念與此有關。
軟硬國力
將權力視為「能力」、「資源」的觀點容易偏重「硬國力」(hard power)以利模型建立和跨國比較,但此種角度易於偏廢非物質性的因素在國際角力中的作用。曾任美國國防部副部長的學者奈伊(J. Nye)在1990年代初提出「軟國力」(soft power)概念,是對權力研究的重要進展。
根據奈伊等人的觀點,軟國力是一個國家的價值、意識型態、生活方式等的「吸引力」(attractiveness)。一個國家若具有較大的軟國力,也就是說,他國認同本國所欲追求的目標和價值觀,則當該國執行外交政策追求某種利益時,便可大幅減少硬國力的消耗。反之,若他國對本國的價值與意識型態極為反感仇視,則即便本國擁有明顯的軍事、經濟優勢,在追求某一國家目標時,也將付出不成比例的慘重代價。
目前學界仍普遍接受美國擁有相對較強的軟國力。這一軟國力表現在美國的自由經濟體制和民主政治制度,以及此一體制所支持的發展創新環境。另外,美國式的、自由放任型資本主義的生活方式,鼓勵個人各顯神通地追求財富與發展,也是各國優秀人才不斷流入美國,幫助美國維持經濟增長、科學領先和與軍事優勢的重要原因。但是此種體制,以及2000年布希就任後的系列政策,則被批評為嚴重摺損美國軟國力,使美國在全球各地追逐利益時,付出許多不必要的代價。
綜合國力
中國國際關係學界在1990年代中期也提出了「綜合國力」概念。這一概念有利於將物質性與非物質性的權力要素做出綜合估計,並以數理模型處理。但是目前存在的若干模型中,對不同變量的權值估計頗多出入,得出的結果彼此有不小差異。此一情況在他國也屢屢發生,特別是對中國、俄國、印度、日本的國力究竟應如何估計,不同的研究結果往往大相逕庭。
權力平衡
亦譯做「均勢」、「勢力均衡」,是古典現實主義與結構現實主義理論的核心概念之一。中國國際關係研究文獻中的「格局」概念與此相近。此一概念可以指一種強調國家間應彼此警惕、制約的政策主張。也可以指客觀存在的,國際體系間的力量對比態勢。究竟採何定義,端視文獻脈絡而定。
參見
權威
力量
暴力
合法性
權威
(英語:Authority),可以最簡單地定義為 「 正當的權力 」。權力是影響他人行為的能力,而權威則是發揮此影響的權利。
人類社會中某種不容置疑的,強制性力量,要求人們無條件的遵從。這是人類社會自身的需要,她在很多方面構成了權力的基礎。權威可以是神、也可以是人,也可以是抽象的法律或者對人類共同生活的某種理解。
對權威的接受,不是通過武力等暴力威脅進行強制,而是通過教育、傳承、勸導等方式使處於同一個共同體中的人自願的接受。
理論觀點 克斯·韋伯
作為公共行政學最主要的創始人之一,馬克斯·韋伯認為,任何組織的形成、管治、支配均建構於某種特定的權威之上。適當的權威能夠消除混亂、帶來秩序;而沒有權威的組織將無法實現其組織目標。他提出了三種正式的政治支配和權威的形式,分別為傳統權威、魅力權威、以及理性法定權威。
傳統權威:這是一種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傳統或習俗的權利領導形式,領導者有一個傳統的和合法的權利行使權力。更重要的是,傳統權威是封建、世襲制度的基礎,如部落和君主制。這種權力不利於社會變革,往往是非理性的和不一致的。
魅力權威(charisma):當一個領導者的使命和願景能夠激勵他人,從而形成其權力基礎,產生魅力權威。對魅力領袖的忠實服從以及其合法性往往都是基於信念。他們或會被灌輸神或超自然的力量,如宗教先知、戰爭英雄或革命領袖。
理性法定權威:這是以理性和法律規定為基礎行使權威。服從並不是因為信仰或崇拜,而是因為規則給予領導者的權力。因此,理性法定權力的運用能夠形成一個客觀、具體和組織結構,並且是科層制(官僚制)的基礎。
力量
可以指:堅強的信心或信仰
力度:物理概念,相當於力
生命或現象:如「超自然力量」
由朗達·拜恩所作之書,內容在講新思想運動的吸引力法則(law of attraction),為秘密的續集。看過秘密的在看力量會擴大對吸引力法則的瞭解,沒看過秘密可直接看力量,因為力量包含秘密所講的,最大的不同在於祕密吸引法是要求→相信→接收,而力量是想像→感覺→接收。
暴力
是一種激烈而強制性的力量。通常是指個人或犯罪集團之間的毆鬥以及兇殺。國家、民族之間也往往會發生暴力事件。權力的形成也往往要訴諸暴力威脅,強制對方服從。
合法性
(英語:Legitimacy;又譯正統性、正確性、合理性或正當性)是一個被廣泛使用的政治概念,通常指作為一個整體的政府被民眾所認可的程度。
約翰·洛克:政治正當性來自被管治者的同意。」在政治科學中,正當性是人民對律法或政權作為一種權威所給予的認受。在這裡,「權威」代表建制政府當中一個特定位置、「正當性」代表一個政府「體系」--而「政府」則代表一個「勢力範圍」。政治正當性被視為管治的基本條件,缺少政治正當性,政府會在立法機關面臨困局並倒台;但在某些政治制度下這個情況不會發生,不受人民歡迎的政權仍然可以生存,因為一小群有影響力的精英依然認為該政權有正當性。在道德哲學中,「正當性」經常被正面地解讀為一種由人民授予其管治者、相關機構、職位及行為的規範性地位,其基礎是人民同意現政府的組成的合法性以及其運用權力的手法仍然維持恰當。在法律當中,正當性和合法性有所區別,政府行為可以是合法但同時缺乏正當性,例如在1964年北部灣事件後美國國會所通過的北部灣決議案,容許美國在沒有對越南正式宣戰下與其交戰;另一方面,政府行為亦可能是正當但不合法,例如:先發制人的軍事行動、智利1973年的軍事政權,又或者在一場憲制危機裏各個具正當性的政府機關互相角力的話,也會出現類似情況。
在中國政治哲學當中,從周朝(公元前1046–256年)開始,統治者和政府的政治正當性由天命所授,不公義的統治者會失去天命授權,繼而失去對人民的統治權利。
啟蒙時期英國社會理論家約翰·洛克提出,政治正當性來自群眾或明示或暗示的同意(英語:consent):「第二(政府)論的論點是除非得到被管治者的同意,否則該政府不具正當性。」德國政治哲學家Dolf Sternberger說:「正當性是得以施行的政府權力的基礎,是在政府有意識到其管治權利的同時,被管治的也對該權利有某種承認。」美國政治社會學家西繆·馬丁·李普賽特指出,正當性也「涉及到一個政治體系有多少能力去製造和維持一種認同現存政治機制是對該社會最適合和適當的信念。」美國政治理論家Robert A. Dahl以水塘為喻解釋正當性;只要存水維持在某一程度,政治穩定便得以維持,但假若存水低於該程度,政治正當性就會受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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