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專員 發達公司課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5-08-06 23:32

神盾 (補公告)代重要子公司乾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6462)神盾-(補公告)代重要子公司乾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6/202.發行期間:於董事會通過後5年內或乾瞻科技股票公開發行前孰早者,得視實際需求, 為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總經理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乾瞻科技全職正式員工及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 職級、工作績效及整體貢獻等,由總經理核訂後提報董事會同意。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350,0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350,000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350,000股7.認股價格:每股新台幣500元8.認股權利期間:(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滿2天後,可100%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 續期間為3年,如於屆滿前,乾瞻科技股東會或董事會為合併、解散、分割、被收 購、股份轉換成其他公司百分之百子公司或申請公開發行之決議,則至該股東會或 董事會(以兩者孰晚為主)後10日止。此一期間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但因 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經向乾瞻科技行使認股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 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表彰之認股權或其他利益。(2)認股權人自乾瞻科技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 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乾瞻科技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 以收回並予以註銷。9.認購股份之種類:乾瞻科技普通股股票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 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解聘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 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或解聘當日即失效。 (2)退休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退休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於退休當日即失效。 (3)非職災死亡 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 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失效。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者(依勞工保險局之核定為依據) i.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ii.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 全部之認股權利。 (5)留職停薪 凡經乾瞻科技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應 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 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起回復其權益, 惟認股權行使時程之計算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 續期間為限。 (6)調職 乾瞻科技之認股權人,經乾瞻科技核定須轉任乾瞻科技之關係企業,其已授予 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依本辦法定之,不受轉任之影響。 (7)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 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失效。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不得於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11.其他認股條件:對於失效之認股權憑證,乾瞻科技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12.履約方式:由乾瞻科技發行新股交付之。13.認股價格之調整: (1)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乾瞻科技辦理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 現金增資、股票分割等致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 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2)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乾瞻科技辦理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 份減少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 五入):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股份÷減資後已發行股份)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3)上開(1)及(2)調整均需留意並適用下列事項: a.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乾瞻科技買回惟尚未轉讓 或註銷之庫藏股。 b.乾瞻科技因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而發行新股時,認股價格不予調整。 c.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惟調整後價格 不得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1)認股權人除約定停止認股期間、法定停止過戶期間或本辦法另有規定外, 得依本辦法所訂之行使期屆之後行使認股權利。認股權人行使認股權利, 應填具「認股請求書」,向乾瞻科技提出申請。認股請求書於送達時即 生效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2)乾瞻科技受理認股之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一經繳款後,認股權人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3)乾瞻科技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乾瞻科技股東名簿 ,並應於30個營業日內發給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經董事會訂定增資基 準日,並向主管機關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等必要程序完成後集保劃撥 方式發給股東。 (4)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乾瞻科技每季至少向主管機關辦理資本額變更 登記一次。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乾瞻科技因認股權行使所交付之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 乾瞻科技普通股股票相同。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1)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恪遵乾瞻科技保密規定,不探詢他人 或洩漏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者,應受本公司 之處分,公司並有權就其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 (2)本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作為抵押及設質之標的物、贈與 他人或其他方式處分。 (3)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二分之一同意,修改 時亦同。 (4)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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