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專員 發達公司課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5-06-19 22:08

中福 公告本公司接獲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商暫字第14號、15號民事裁定書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1435)中福-公告本公司接獲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商暫字第14號、15號民事裁定書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相對人: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黃立中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商暫字第14號、15號民事裁定4.事實發生日:114/06/19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日接獲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商暫字第14號、15號民事裁定書,判決主文表示:聲請均駁回。6.處理過程:(1)股東黃立中就本公司114年6月20日召開114年股東常會討 論事項第二案「擬處分中福公司所有座落於『桃園市中壢區中 正路四段353號』之中壢廠全部土地」,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聲請定暫時處分,請求禁止本次股東常會就該議案為討論、表 決、作成決議。惟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後,認本公司就 討論事項第二案處分中壢廠全部土地之緣由、方式及成交最低 價格等重要資訊,已提供參與決議之股東知悉,且於議事手冊 所附標售公告,亦載明標售標的、底價及投標人限制資格,足 徵討論事項第二案經決議通過後,採公開標售方式,由投標人 參與投標,方得確認交易行為實際相對人及成交價格,則開標 前自無從預測交易對象、價金而加以記載,況討論事項第二案 乃因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來函之要求辦理,故法院 認並無違反相關法令,指明聲請人未釋明將來勝訴可能性。(2)另法院認為聲請人稱得依據公司法第194條規定請求本公司董 事會停止行為等語,但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有違反何等法令或 章程,並未具體說明並提出相應證據以為釋明,亦屬無據。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就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影響。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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