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耐隆 發達集團副董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3-01-19 10:02

TDR財報 證交所增查核權

1081935證交所加強TDR(台灣存託憑證)第二上市財務報告查核規範,已增訂必要時,證交所得派員執行專案查核,違反規範的TDR第二上市公司,輕者變更交易方式為「全額交割」,重者TDR終止上市。
TDR來台上市由熱到冷,從前年8月起,即沒有來台申請TDR案例;但證交所近年來仍就以往TDR上市的資訊透明度相對不足,及日本爾必達爆發財務問題的相關缺失等,加強TDR資訊及財務透明度規範,為未來TDR來台上市恢復生氣,預作把關及監理準備。
證交所表示,為了落實對TDR第二上市公司上市後管理,已參酌準用第一上市規範,增訂對第二上市公司相關財務報告的專案查核規範。
新增規範為,證交所審閱TDR第二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及我國會計師複核報告,認為有必要時,TDR應配合證交所或證交所指定的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士或機構,執行在國內及海外的專案查核,費用由第二上市公司負擔。
證交所表示,第二上市公司不得對專案查核的檢查予以拒絕、妨礙或規避,並應於期限內提供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所要求的一切資料給證交所,或指派的專業人士及機構。
證交所指定的專業人士或機構,執行第一項專案查核應製作專案查核報告,併同上述相關資料檢送證交所,並由證交所分析後陳報主管機關。
證交所表示,TDR公司若未依規定配合執行專案查核,或專案查核後發現有重大異常,輕者會依營業細則第49條之1,變更TDR為「全額交割」,重者依第50條之3,終止TDR上市。
證交所為明確規範第二上市公司發生重大情事的分析管理作業,也明訂重大情事的態樣及因應處理流程。明訂的重大情事為,未依規公告及書面申報財務報告;原上市地簽證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意見的查核或核閱報告。
另外為,我國複核會計師出具非標準式報告或調節前後的財務報表有重大差異者;財務業務狀況有重大變動者;主管機關或證交所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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