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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房產
發佈於 2016-01-06 23:01
地上權房屋貸款 可以減稅了
2016-01-06 20:09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即時報導
購買地上權房屋,向金融機構辦理購屋貸款的利息支出,也可以減稅了。
財政部發布最新規定,將購屋貸款利息支出減稅的範圍,擴及購買設定地上權房屋的使用權人。從今(2016)年5月申報104年度個人所得稅起,做自用住宅使用的地上權房屋,使用權人向金融機構貸款的利息支出,將可比照一般房屋申報減稅,每年最高申報減除金額是30萬元。
財政部指出,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每一申報戶每年最高可減除上限是30萬元,如同時有金融機構存款利息者,需先扣除享有27萬元免稅額的存款利息後,再以不超過上限30萬元的借款利息支出餘額申報減稅。
舉例來說,甲購入使用權達50年的地上權房屋做自用住宅使用,並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一年支付的借款利息是25萬元,同年甲有銀行存款利息10萬元,甲可以申報減稅的購屋借款利息金額是15萬元(25萬元-10萬元),因未超過30萬元列報上限,可申報扣除的購屋借款利息就是15萬元。
財政部6日發出行政命令指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並在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房屋需供自用住宅使用而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以該使用權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得檢附房屋使用權擔保借款繳息清單等相關證明文件,列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