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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隆 發達集團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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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房產
發佈於 2016-02-10 10:02
合建分屋地主 需負責繳納契稅
【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日前有民眾向地方稅務局詢問,表示有建商邀他共同在其建地合建分屋,經協議並建造完成後,共分得兩棟房屋,也以其名義為建照起造人。但在工程完工後,卻隨即收到彰化縣政府核發的使照和彰化縣稅務局的輔導申報交換契稅文書。
對此,彰化縣稅務局釋疑,依契稅條例第12條的第2項規定,由於民眾在建物建造完成前,就以協調要合建分屋,並以地主為起造人名義,因此雙方即構成交換契約,並應由使照上的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
稅務局表示,因為建照起造人為土地所有人,並與建商訂有合建分屋契約,且地主所分配獲得的房屋,是以持有土地與建商交換取得,因此屬於交換行為,地主也應就其取得的房屋,申報繳納交換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