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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期局長:將把「連動債」納入「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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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9-12-02 15:17
證期局長:將把「連動債」納入「有價證券」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2009.12.02 03:11 pm
為了加強對連動債管理,證期局局長李啟賢今天在立院財政委員會中表示,將修改證券交易法第6條規定,將「連動債」納入「有價證券」範圍。李啟賢表示,修法後,只要是國內發行或募集的連動債,都必須事先申報。
立院財委會今天排定審查證交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委也關切連動債管理問題。
目前國內投資買的連動債商品,幾乎全數是在國外發行,再透過銀行銷售給投資人,因此投資人只會拿到信託契約,而非直接拿到連動債。證期局修法後,未來要事先申報指的是在國內發行或募集,因此目前尚無適用對象。
李啟賢表示,世界各國法律的「有價證券」大都包括「連動債」,台灣目前雖然尚無直接發行的連動債,但是考慮未來可能出現類似商品,或是某些券商也會發行連動債,因此預先納入因應。
【2009/12/02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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