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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內線交易 重大消息沈澱期延長至1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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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0-05-04 15:25
防內線交易 重大消息沈澱期延長至18小時
防內線交易 重大消息沈澱期延長至18小時
【聯合晚報╱記者王正寧/台北報導】 2010.05.04 03:02 pm
立法院院會上午三讀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針對內線交易的定義將更明確。未來重大消息的沈澱期由12小時延長至18小時,而「獲悉」重大消息修正為「實際知悉」,等於檢察官要舉證才能認定是內線交易,目前檢察官提訴率高,但法官定罪率低的情況,可望因此獲得改善。
此外,原本金管會提出「四合一」的修法計畫,打算將證交所、期交所、櫃買中心、集保中心等單位成立「台灣交易所控股公司」並推動上市,透過釋股讓外國人可以持有股份。由於民進黨政策會執行長柯建銘質疑中資將可藉此管道掌控證交所,最後朝野同意維持現行條文,「四合一計畫」暫時喊停。
由於現行條文對內線交易規範不明確,容易造成有人檢舉,檢察官就起訴,但法官判決定罪率卻偏低的情況。為避免定罪率低,讓外界質疑檢察官濫權起訴。修正通過後的條文,將內線交易的條件明確化,未來檢察官必須舉證才能起訴。
根據修正後第157條之一條文規定,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消息時,在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不得對公司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
適用對象包括公司董事、監察院人、經理人、持有公司股份超過10%的股東、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以及喪失相關身分未滿6個月和從上述人士獲悉消息之人。違反者需賠償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收盤價格差額,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買賣人之請求,將賠償額提高至三倍。
至於重大影響股價消息,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立委原本建議在157條之一加入「抗辯條款」,也就是涉內線交易者在幾項條件下,包括持有交易標的一定時間以上者可以排除,因法務部反對而未納入。朝野還是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本條文通過後,金管會及法務部須在立法院下會期開議前,送「抗辯條款」版本到立院審議。
【2010/05/04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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