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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2-11-07 08:44
美金融防弊 國銀留意3大事項
美金融防弊 國銀留意3大事項
【經濟日報╱作者是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協理高旭宏】 2012.11.07 03:21 am
2010年7月由美國歐巴馬總統簽署頒布的「陶德-法蘭克華爾街改造與消費者保護法案」(Dodd- Frank Act),擔負著防制類似雷曼兄弟事件再發生的任務。
Dodd-Frank Act中所進行的幾項重大議題改革包括:1.成立金融穩定委員會藉統合性監管機構解決美國金融監理下多個個別金融監理單位所產生的事權空窗,及業者使用監理套利狀況。既有的其他監管機購如CFTC 、SEC、聯準會等亦進行的職掌與功能強化。2.更完整含括所規範的金融機構FSOC透過對增強有關大型、複雜金融機構的法規與監督的嚴謹度來對資產管理人、結算與清算系統、銀行與銀行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及避險基金與私募股權進行監理,避險基金與私募股權尤為過去監管較弱的一環。
3.流動性與資本適足性的強化金融機構於「壞時機」中所展現的脆弱突顯流動性與資本適足性的不足,風險管理的強化在此法案中已與新巴賽爾資本協定靠攏。
4.OTC reform 櫃台買賣交易不透明使監理機關與市場難以評估未揭露與遭放大的風險,進行完整衍生性金融商品資訊揭露以及成立清算中心為主要改革重點。
5.高階主管獎酬改革為向更完善的公司治理邁進,使公司股東對高階主管獎酬更具有影響力,期望透過此變革,引導高階主管在穩健經營的考量角度下進行決策。
6.Living Will 為解決部分具系統性風險大到不能倒與複雜到不能倒的大型金融機構,要求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按預定時程提交債務清理計畫。
7.限制銀行的活動銀行自營交易與某些衍生性商品的合約使得銀行具有營運角色矛盾的問題,並可能在損害客戶、股東與投資人的狀態下承受過多風險,本法案的目的在終極解決此矛盾。
8.提升法規與監督的嚴謹度對證券化業務的發行人要求保留部分風險,也提升了對信用評等機構揭露與改變過度倚賴的情形。
9.國際合作為使系統性風險的發生可能降到最低,須透過國際間交流(如G20),使各國監理機關可以在既定框架中合作,並預防系統性風險產生。
10.落實客戶保護成立消費者保護機構(CFPA)以因應日新月異的金融商品發行,從增加商品透明性、公平性與資訊對等等方面來提升消費者權益。
其中,國內金融機構於美國(美國市場與美國交易對手)具有財務操作、營運或總資產規模在500億美元以上者,更需注意受Dodd-Frank Act的波及。
受波及的主因乃前述Dodd-Frank Act所欲進行的重大議題改革中主要有下列三方面可能會影響本國金融機構的運作:
1.Living Will:本國銀行符合呈報要件總資產在500億美元以上者共有10家,這10家銀行在美國境內非銀行總資產均低於1,000億美元,因此須在2013年12月31日前申報初次債務清理計劃。2.限制銀行的活動如前述,為改變自營交易與股東、客戶與投資人間的可能矛盾,Dodd-Frank Act中第165(d)節中規定了伏爾克法則,目的在規定除特定允許狀況外,銀行不得進行自營交易及與部分基金產生關係。3.OTC Reform.在完整掌握衍生性商品交易與暴險的前提下,可瞭解到對部分衍生性商品合約的限制以及完成清算中心的工作將可能持續對本國金融機構的營運造成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