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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oothly 發達集團副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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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3-11-22 08:06
《企業併購法》修法 政院通過
本帖最後由 smoothly 於 13-11-22 08:07 編輯
1158566行政院會昨通過《企業併購法》包含31條文的修正草案,為近10年修法幅度最大,且增列在購併過程中一定要成立特別審查委員會的「國巨條款」及「台新與彰銀案」引發的購併「對價選擇多元化」全數入列,以利購併過程透明公開,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購併對價不限發新股
經濟部次長杜紫軍表示,從2002年到現在,共有2050件購併案,在這些案例中發現,無論國外企業到台灣購併或國內企業之間購併,有與國際不完全一致之處,因此修法增彈性。
修法重點包括增訂兄弟公司間簡易合併、非對稱式股份轉換、母子公司間簡易股份轉換、非對稱式分割、母子公司間簡易分割等簡易程序。
杜紫軍說,例如母子公司購併,公司持有子公司90%以上股份,購併可不經股東會同意,只要董事會特別決議後即可進行;購併所付的對價,也不限發行新股,得以現金、股份或其他財產支付,有利購併多元化。
而此次修法增也增訂所謂的「國巨條款」,除明訂公開發行公司在購併過程,一定要成立特別審查委員會外,也針對消滅與下市公司提高門檻,由原發行總股數的1/2提升至2/3,以保護小股東權益。
至於台新併彰銀所引發的大股東可不需利益迴避,有參與重大決策機會的「彰銀條款」也在此修正案中。
將修金融機構合併法
經濟部商業司長游瑞德也表示樂觀其成,至於少數反對的股東或小股東權益是否可能受損?他指出,未來除可藉由大家認同的公平價格進行事先收購外,若小股東還是不願意,公司也須提撥一部分金額,來支付小股東訴訟費用。
此外,金管會將在年底修改「金融機構合併法」,但對於金融機購合併後的租稅優惠等相關規定,財政部和內政部都持保留意見,金管會擬將意見彙整後,再送行政院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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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通過《企業併購法》修正案,其中國巨條款及台新彰銀條款受關注。圖為台新金董事長吳東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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