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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6-06-08 14:24
政院版反避稅條款 立院初審通過
政院版反避稅條款 立院初審通過
2016-06-08 14:13:31 聯合報 記者沈婉玉
立法院財委會今天初審通過政院版反避稅條款,未來在兩岸租稅協議生效、視107年國際「共同申報即應行注意標準」(CRS)實施狀況,及相關子法與宣導完成後,才會由行政院訂定正式上路實施的時間,以降低衝擊。
過程中費鴻泰等藍營立委主張「公平正義不能等」,希望明訂明年上路;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則一度主張其中「受控外國公司」(CFC)課稅制度不要跟兩岸租稅協議掛勾,但經過表決,仍以行政院版本通過。
反避稅條款通過後,所得稅將增訂「受控外國公司」(CFC)及「實質管理處所」(PEM)課稅制度。
國內企業設在免稅天堂的關聯企業,都將被視為國內母公司的CFC,其當年度盈餘,要併入母公司營業所得課稅。但有豁免條款,只要在外國有實際營運、且年度盈餘低於一定程度之上,就排除適用。
符合重大經營決策管理、財務報表等重要文件保存在國內,及在國內有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動,就適用「實質管理處所」(PEM),即使公司設立在境外,也要視為我國企業課稅。
財政部長許虞哲表示,規劃反避稅條款要在兩岸租稅協議生效、視107年國際「共同申報即應行注意標準」(CRS)實施狀況,及相關子法與宣導完成後才會上路。
兩岸租稅協議生效後,在第三地設立的台商透過PEM制度就可適用,對台商有利。只要企業不是在低稅負地區設立關連企業、在外國有實際營運、且年度盈餘低於一定程度以上,就不受所得稅CFC制度的影響。
金管會主委丁克華表示,為避免金融業OBU業務受衝擊,CFC上路一定要以國際「共同申報即應行注意標準」(CRS),也就是稅務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上路後才實施,財政部接受,也列入法條說明。當CRS上路,國際上一百多國都要相互稅務資訊交換,再實施CFC的影響就會非常小,台商「跑倒哪裡都一樣」,就不會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