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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9-07-03 05:09

上市資訊揭露 增三規定

上市資訊揭露 增三規定
【經濟日報╱記者蕭志忠/台北報導】 2009.07.03 04:29 am
證交所為加強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資訊揭露,已修訂「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資訊申報作業法」,新增上市公司年報揭露的前十大股東相互間關係,應於股東會開會前申報。
證交所表示,此次增訂上市公司應向證交所申報的不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時限,總計新增三項應揭露的資訊及時點。包括上述的年報揭露前十大股東相互間關係外,另為,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7項及第216條之1規定,提名董監事(含獨立董事)當選情形,應於選舉後二日內輸入;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股東行使提案權情形,應於受理期間屆滿後二日內輸入。
【2009/07/03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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