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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5-05-05 17:38

你想改名?一生可3次

2015-05-05聯合晚報 記者徐偉真╱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今天上午三讀通過《姓名條例》部分條文,未來民眾因名字字義粗俗不雅或特殊原因,一生改名次數從兩次放寬為三次,原姓名若音譯過長也可改名,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仍要等到成年才能申請。
另為維護各民族文化傳承,未來除了原住民,其他少數民族登記姓名時,也可依其文化慣俗,以傳統姓名的羅馬拼音並列登記。至於因改漢姓而造成家族姓氏被誤植的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也得申請改姓。
對歸化台灣的外國人和無國籍者,修正條文新增取中文姓名的規定,應該「姓氏在前、名字在後」,中文姓氏與名字之間不能以空格或符號區隔;沒有姓氏的民眾可以只登記名字。若民眾和外國人或無國籍者結婚生子,所生子女取的中文名字應該符合台灣人取名習慣;修正條文也新增可改一次名字,避免外國人取名時因為太倉促或不夠了解中文,誤用有負面意思的字如「蝦」或「死」等字。
而基於子女最佳利益原則,現行法原規定,只有被認領、收養或終止收養時可申請改姓,但本次修法新增撤銷認領、撤銷收養或音譯過長時可改姓,也新增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時可改名。未來民眾申請時,戶政機關也會在更改人的配偶或子女戶籍資料同時更改,於變更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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