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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權爭議 北院裁定開發金對金鼎證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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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9-06-22 17:50
股東權爭議 北院裁定開發金對金鼎證假處分
股東權爭議 北院裁定開發金對金鼎證假處分
2009/06/22 17:32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2009年6月22日電)開發金與金鼎證有關股東權行使爭議,台北地院今天做出裁定,開發金負擔新台幣4.64億元提供金鼎證擔保後,金鼎證不得以開發金沒有合法取得股東權為由拒發或短發股東會選票。
開發金 (2883) 累計持有金鼎證券 (6012) 42.9%的股份,但開發金認為自去年8月迄今,金鼎證陸續在媒體刊登廣告,指謫開發金取得股東權是屬於非法所得。
開發金並提供經濟日報、工商時報、蘋果日報等各媒體報導與廣告,證明金鼎證的確有可能以開發金違法取得股東權為由,在30日的股東常會中拒發、短發選票及表決票,並剔除開發金的表決權。開發金認為自己的權益可能受到損害,因此向法院聲請假處分。
台北地院裁定書中指出,開發金提出各報的廣告與相關新聞報導,都證明金鼎證券的確有可能以開發金違法取得股東權為由,在30日的股東常會中拒發、短發選票及表決票,並剔除開發金的表決權,因而侵害到開發金已經持有的股票所代表的股東權。
台北地院衡量金鼎證券在媒體上再度質疑開發金取得股權的合法性,加上30日金鼎證券即將召開股東大會,如果沒有做任何緊急處分恐怕緩不濟急,因此本案顯然有急迫性。
但因為開發金聲請假處分的原因解釋不夠清楚,因此台北地院裁定開發金提供4億6454萬9524元擔保後,金鼎證即不得以開發金沒有合法取得股東權或其他類似理由,在今年的股東常會上拒發、短發選票及表決票,並不得剔除開發金所持有金鼎證券發行股份的表決權數。
開發金的其餘聲請,則因為與金鼎證券股東會議規則及相關董監事選舉辦法不符,因此遭到北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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